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截至利润
分配预案披露日可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 5,344,875,6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利润分配预案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则
公司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鉴于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利润分配的股本 5,219,271,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现金分红总额 = 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 * 分配比例 = 5,219,271,402 *0.6/10 =
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除权除息参考价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
价 =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 0.059714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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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分派方案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
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54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可参与利润
分配的股本变为 5,219,271,402 股,公司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现
金红利总额。
未超过两个月。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13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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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2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
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 21 号浙富控股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芳东
咨询电话:0571-89939661 传真电话:0571-89939660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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