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3 证券简称: 佳讯飞鸿 公告编号:2023-036
(相关资料图)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贵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佳讯飞
鸿”)实际控制人之一郑贵祥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3,822,700股,占公司目前剔除
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4.0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
月内(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郑贵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
计划的告知函》。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占公司目前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4.0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日至2023年11月17日)。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约定,郑贵祥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和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林菁先生和郑贵祥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
动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林菁、郑贵祥(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
行动。
(2)协议双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
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
促使协议双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双方中的公司董事,就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公司高管提名任免和其
他相关事项在公司的各种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前,应先行与另一方进
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对董事会会议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应采取一
致行动,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需回避者除外。
(4)协议双方应当确保按照达成的一致行动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
(5)若协议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
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6)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
议另一方。
(7)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协议相关的其它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贵祥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有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行为。
四、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
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如有实际减持行为,郑贵祥先生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
行披露,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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