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限制其相应的股东权利,比如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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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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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袁明波律师解答: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固有权利,且具有共益权性质。股东尽管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股东资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该股东仍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应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而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来说,只要其是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已经载明的股东,其仍然享有股东身份,公司不能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袁明波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会计账簿而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查阅而非复制,故股东无权要求复制会计账簿。
据此,结合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方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具有正当目的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袁明波律师简介
合伙人律师,法律行业从业八年。
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曾担任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办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
尤其擅长婚姻家事、继承、房产、劳动工伤、债权债务、股权、合伙等类型纠纷的解决处理。